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基 被上訴人 黄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