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胤宏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 蕭胤宏 」、主文欄內「蕭胤宏」、理由欄一、內關於「蕭胤宏」、附表內關於「蕭胤宏」,均應更正為「葉胤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蕭胤宏」、主文欄內「蕭胤宏」、理由欄一、內關於「蕭胤宏」、附表內關於「蕭胤宏」,依檢察官之聲請書及卷附證據資料,可知正確之姓名應為「葉胤宏」,是均應更正為「葉胤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