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曾崇智 三審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余明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複代理人 張恩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余明隆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楊俊毓 ,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選派余明隆自113年7月1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業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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