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訴人 曾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26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10元,另回復名譽之非財產權部分則應繳裁判費4,500元,合計8,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

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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