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鄭琨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98,06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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