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原告 陳廉升 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高虹安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
參加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民國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竹市政府000年0月00日第000000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33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與參加人○○○、○○○前因細故發生爭執,嗣參加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收受內含載有「○○○婦○○○○○○○」、「懼內○○○○○○○○」之牌匾,及記載「你現在還性功能障礙嗎?需要幫手嗎?」等文字之2封信件,並對參加人指名道姓之包裹(下稱系爭包裹), 致渠 等感到不舒服;參加人因認系爭包裹為原告所寄送,遂於108年5月31日向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俟經警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惟原告不服調查結果,提起再申訴,經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第0屆第0次會議決議予以維持,復由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以第000000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再申訴無理由,性騷擾事件成立(下稱原處分)。然原告仍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於000年0月00日以○○○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但原告猶不服訴願決定,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33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在案。
三、經查: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竹市政府000年0月00日第000000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性騷擾事件為參加人所提申訴案,其為被害人,就性騷擾申訴成立與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原告係訴請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就有關性騷擾申訴之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