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蕭國光 訴訟代理人 蕭復隆 被告 黃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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