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訴人 昌清華 被上訴人 施錦鉛
昌政 衛昌 政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萬7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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