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魏振豐 相對人財團法人十方啟智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十方啟智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十方啟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2、63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十方啟智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有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內容必要,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決議,新舊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聲請裁定准為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處分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及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7年7月26日中市社助字第1070080311號同意函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爰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