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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