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3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1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付及賭資新台幣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
及賭資新台幣5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應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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