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31號
原 告 乙○○
己○○
兼前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甲○○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戊
○○、辛○○、庚○○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陸萬
零肆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5,956,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0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9,004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