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