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7,31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3,6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