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
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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