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調字第100號
原 告 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社區外牆修繕工
程款事件,依世基金融中心社區規約第18條,雙方合意以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