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3569號、98年度執聲字第4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13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10.29│96.10.30回溯4日內某時│96.10.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184號│96年度毒偵字第6184號│96年度偵字第270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07號│96年度訴字第4307號│97年度易字第386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4│97.1.14│97.1.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07號│96年度訴字第4307號│97年度易字第38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2.14│97.2.14│97.3.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4039號│97年度執字第4039號│97年度執字第4104號│││(98執更字1639號)│(98執更字1639號)│(98執更字1639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29│96.12.9│96.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709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6號│97年度訴字第1420號│97年度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97.1.31│97.4.30│97.4.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6號│97年度訴字第1420號│97年度訴字第142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3.3│97.5.19│97.5.1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4104號│97年度執字第8418號│97年度執字第8418號│││(98執更字1639號)│(98執更字1639號)│(98執更字1639號)│└────────┴───────────┴───────────┴───────────┘┌────────┬───────────┬───────────┬───────────┐│編號│7│││├────────┼───────────┼───────────┼───────────┤│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月前之96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0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936號││││實├──────┼───────────┼───────────┼───────────┤│審│判決日期│98.9.14│││├─┼──────┼───────────┼───────────┼───────────┤││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93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12│││├─┴──────┼───────────┼───────────┼───────────┤││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35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