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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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見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見守坦承所有犯行,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失;另聲請人需要照顧年邁之母親,且聲請人希望能完成終身大事,以達成母親之心願,若獲准鈞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定隨傳隨到,接受法律公平之制裁,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被告黃見守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27號、第2315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搶奪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有搶奪之前科,再於102年9月23日、28日間,犯下2起搶奪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102年11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院衡酌本件固已於102年12月11日審理終結,對被告科處罪刑在案。惟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預防其再犯同一犯罪,維護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以被告表明提出保證金所能擔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所能代替。又被告有無坦承犯罪、犯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係屬法院量刑審酌之參考事項,非有無羈押必要之審酌事項。至被告雖另以其母親需要照顧及完成終身大事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上開事由,亦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具保參考之事項。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