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侯傑中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五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0五、二六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