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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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瑞士商PHONEWORLDLLC.法定代理人DIETERK.SCHULZ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ROUSINGCAPITALLIMITED(振歆資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叁仟伍佰壹拾元(美金393,333元×起訴時即民國103年2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492=新臺幣11,993,509.8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尚欠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肆元,且未提出起訴狀英文譯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並補正提出起訴狀、送達證書及庭期通知單之英語譯本,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