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木卿被告鄒秋英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木卿、鄒秋英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簡字第3239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邱筱涵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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