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吳盛賢
吳邱双妹 吳佳鴻 被告 吳盛營
吳盛財 吳盛錦 吳盛英 吳佳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809,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3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645│2,200│8556.8│吳邱双妹5564/19040│││││││吳佳鴻2782/19040│8,251,740元│├──┼───────┼──────┼────┼──────────┼────────┤│2│646│2,200│981.05│吳邱双妹1/3│719,437元│├──┼───────┼──────┼────┼──────────┼────────┤│3│647│2,200│6259│吳盛賢4173/19040│││││││吳佳鴻4173/19040│6,035,869元│├──┼───────┼──────┼────┼──────────┼────────┤│4│648│4,000│844.14│吳盛賢1/6│││││││吳佳鴻1/6│1,125,520元│├──┼───────┼──────┼────┼──────────┼────────┤│5│649│2,200│1483.21│吳盛賢1/6│││││││吳佳鴻1/6│1,087,687元│├──┼───────┼──────┼────┼──────────┼────────┤│6│650│2,200│3360.91│吳盛賢1/6│││││││吳佳鴻1/6│2,464,667元│├──┼───────┼──────┼────┼──────────┼────────┤│7│672│4,000│1136.23│吳盛賢1/6│││││││吳佳鴻1/6│1,514,973元│├──┼───────┼──────┼────┼──────────┼────────┤│8│747│2,200│1118.65│吳盛賢1/6│││││││吳佳鴻1/6│820,343元│├──┼───────┼──────┼────┼──────────┼────────┤│9│748│2,200│533.31│吳邱双妹1/3│391,094元│├──┼───────┼──────┼────┼──────────┼────────┤│10│749│2,200│1038.18│吳邱双妹1/3│761,332元│├──┼───────┼──────┼────┼──────────┼────────┤│11│751│2,200│252.39│吳邱双妹1/3│185,086元│├──┼───────┼──────┼────┼──────────┼────────┤│12│752│2,200│702.25│吳邱双妹1/3│514,983元│├──┼───────┼──────┼────┼──────────┼────────┤│13│753│2,200│447.69│吳盛賢1/6│││││││吳佳鴻1/6│328,306元│├──┼───────┼──────┼────┼──────────┼────────┤│14│754│2,200│353.17│吳盛賢1/6│││││││吳佳鴻1/6│258,991元│├──┼───────┼──────┼────┼──────────┼────────┤│15│758│2,200│476.53│吳邱双妹1/3│349,455元│├──┼───────┴──────┴────┴──────────┼────────┤│ 合計 ││24,809,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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