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楊蔡錦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且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雙方亦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函詢原告對於管轄權之意見,亦復稱應移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本件之管轄法院等語,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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