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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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太子太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梓准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陳建宇 繼承人之住所及最新
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書狀上載有「被告陳建宇法定繼承人」
,惟未提出陳建宇之繼承系統表,則原告起訴對象尚屬不明
,本院亦無法合法送達文書,依上該規定,原告之起訴顯於
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