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因96年度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3,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