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
83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