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5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離婚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不當得利部分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