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