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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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66號上訴人即原告戊○○○
丙○○乙○○甲○○
5號兼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3366號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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