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