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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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正杰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2月1日將其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茲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而被告恐欲逃避上開有期徒刑刑罰之執行,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該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羈押原因,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