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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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乙○○
文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言詞辯論書狀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送達本院,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