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9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被告乙○○已於民國94年4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經於99年1月20日當庭裁定原告應於20日補正適格之被告,惟迄今未經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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