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依民法第776條提起民事訴訟,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18號請求疏通排水溝事件受理,並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5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中,變更其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經該院於97年11月4日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2,222元,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末查,聲請人計算書內所載之「十、勝訴判決賠償金額322,222元」,乃相對人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2號判決所應為之損害賠償金額,非屬本件訴訟費用,自毋庸計入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之金額內,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繳納日期(民國)│├─────────────┼─────────────┼─────────┤│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95年7月26日│├─────────────┼─────────────┼─────────┤│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95年12月8日│├─────────────┼─────────────┼─────────┤│第二審裁判費│2,460元│97年10月23日│├─────────────┼─────────────┼─────────┤│第二審鑑定費(即地政機關測│4,300元│96年11月29日││量費)│││├─────────────┼─────────────┼─────────┤│同上│8,000元│96年12月20日│├─────────────┼─────────────┼─────────┤│同上│4,000元│96年12月31日│├─────────────┼─────────────┼─────────┤│第二審鑑定費(即臺灣省土木│4,000元│97年6月26日││技師公會鑑定埋設排水暗管工││││程費用)│││├─────────────┼─────────────┼─────────┤│同上│1,000元│97年6月30日│├─────────────┼─────────────┼─────────┤│同上│28,000元│97年7月14日│├─────────────┼─────────────┼─────────┤│同上│7,000元│97年7月17日│├─────────────┼─────────────┴─────────┤│合計│64,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