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麒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H00000000號」應更正為「H0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將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H00000000號」,應更正為「H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