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呂君儀 被告 張庭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愷璘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