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張坤盛 被告謝㛢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之刑事通姦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四、至被告 丘義松 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