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張坤盛 被告 丘義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張坤盛於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被告丘義松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謝㛢芳部分,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