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勞安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勞安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采晴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調偵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