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九五00六四一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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