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61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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