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61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佰參拾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㈡肆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七六七㈡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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