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61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陸
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柒仟玖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