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5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0,000元│HSA0000000│96年10月17日│││中心許勝雄│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