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捌佰陸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除已繳第二審叁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外,其餘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