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九0號
上訴人公爵西餐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