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訴人 孫俊凱
陳宏澤 孫玫苑 被上訴人 劉亦芳
劉婕 劉援琳 劉妤 劉育君 林志明 劉奇靈 劉國佐 洪震光 洪憲閎 洪巧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192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7,190元×占用面積555.12平方公尺×上訴人之權利範圍(553/7,348+132/7,348+107/7,348)=14,790,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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