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