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江永元 被告 李美珠 上列被告李美珠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95號),經原告江永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