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1號抗告人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劉玉媛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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